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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永年支行与永年县广达标准件厂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永执字第2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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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年支行。法定代表人:贾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永年县广达标准件厂。法定代表人:刘广彬,该厂业主。

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永民督字第22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豆永周审判员:李记民人民陪审员:李东晓

书记员:豆飞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