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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小龙与永年县朱庄亮恒紧固件厂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永执字第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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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小龙。委托代理人盖红国,男,生于1944年10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永年县朱庄亮恒紧固件厂。负责人梁朋亮,男,系该厂业主。

永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终)(2013)02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记民代理审判员:单飞鹏人民陪审员:李东晓

书记员:张广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