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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本院执行陈代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永执字第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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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代喜,男,生于1971年4月3日,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东六头居委会四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城振兴东路。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师范街74号。

本院执行陈代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赔偿款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慧霞审判员:段聚兵代理审判员:余卫东

书记员:张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