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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金池执行案裁定书

(2013)莱阳执字第6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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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金池。申请执行人:王斐。申请执行人:王源鹏。被执行人:朱晓飞。被执行人:薛斌,系肇事车车主。被执行人: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理过程中查明薛斌所有的鲁Y出租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参加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商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薛斌所有的牌号为鲁YT72**车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第三者商业保险理赔款300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辛先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