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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13)595周学智扣押裁定书

(2013)莱阳执字第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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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解华波,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莱阳市波涛建筑器材租赁处个体业主,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北关村。被执行人:周学智(周新智),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河洛镇莱山夼村。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沐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学智之妻徐美玲名下有牌号为鲁FDE1**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学智之妻徐美玲名下有牌号为鲁FDE1**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宋胜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