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丽。被执行人:赵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07)莱阳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支行账号为60×××51里的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辛先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