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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丽执行案裁定书

(2012)莱阳执字第8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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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丽。被执行人:赵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07)莱阳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支行账号为60×××51里的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辛先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