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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狍卖成交裁定宋寿亮执行裁定书

(2011)莱阳执字第18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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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国峰,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北龙旺庄村**。被执行人:宋寿亮,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麻纺厂小区**楼******。被执行人:李君华,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麻纺厂小区**楼******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照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寿亮、李君华位于莱阳市麻纺厂小区四号楼西单元二楼东户的房产。经评估,总价款为249500元。于2012年12年28日依法委托烟台信德利拍卖行进行拍卖,姜龙以29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宋寿亮、李君华位于莱阳市麻纺厂小区四号楼西单元二楼东户的房产归买受人姜龙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姜龙(身份证号码为370627195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松建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高飞

书记员:栾向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