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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健仁执行案裁定书

(2013)莱阳执字第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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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健仁,农民。被执行人:叶旭鹏。

上列双方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己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旭鹏有汽车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叶旭鹏鲁FCY0**丰田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12个月。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松建

书记员:吕振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