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仲建玲。被执行人:张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山东省宇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张勇在山东省宇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辛先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