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玉仁,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柏林庄村。被执行人:姜波,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陡山村。被执行人:莱阳市宏泰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学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凯,男,该公司副经理。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城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姜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波三日内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波所有的挖掘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姜波所有的挖掘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宋胜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