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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正军执行案裁定书

(2012)莱阳执字第7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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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正军,农民。被执行人:张文宝,农民。

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做出(2012)莱阳执字第79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文宝之妻孙秀芹名下的鲁F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张文宝己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要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孙秀芹鲁FDM6**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吕振友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