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建松,农民。被执行人:莱阳市照旺庄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言胜,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莱阳照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莱阳市照旺庄镇经管站管理的账户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莱阳市照旺庄镇经管站管理的账户里存款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辛先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