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法定代表人:宋秀鹏,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于荣。被执行人:孙淑春,于荣之妻。
一、查封被执行人于荣、孙淑春在海阳市小纪镇崖后村土地养殖大棚现养殖的当批次肉食鸡一批,约10000只。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查封期间,养殖棚内的肉食鸡经本院许可后可以出售,但出售前必须提前如实向本院说明出售去向、价格和价款情况,价款须交由莱阳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辛先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