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维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辛建歌,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绪杰,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2010)莱阳执字第183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辛建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吕格庄支行账号为0306的存款8000元,现需解除冻结划拨存款偿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辛建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吕格庄支行账号为0306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松建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高飞
书记员:杨旭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