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支行。
住所地:莱阳市旌阳路**。负责人:秦晓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姜忠,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龙门东路**。被执行人:崔丽芳,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莱阳市龙门东路** 被执行人:纪龙,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莱阳莱阳市五龙北路****楼****iv> 被执行人:初东明,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莱阳市旌旗路莱阳市旌旗路**
本院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2011)莱阳执字第187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初东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文化路分理处账号43674221916********的存款12000元,现需解除冻结划拨存款偿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初东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文化路分理处账号43674221916********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松建审判员:高飞审判员:李卫界
书记员:杨旭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