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水产养殖总公司。
住所地:莱阳市五龙北路**楼**。法定代表人:赵洪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云峰。被执行人:莱阳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韶霞,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莱阳商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莱阳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阳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城厢分理处账号为1528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杨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