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战祖升,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美荣,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龙虎路**。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年9月10日作出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于洪民名下的位于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盖家疃村北、莱阳市房产证莱字第00**4302号房屋所有权项下、建筑面积1137.61平方米的房产及莱国用(2010)第4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使用面积为269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宋胜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