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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13)511史本洲扣押裁定书

(2013)莱阳执字第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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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在:莱阳市富山路382号。法定代表人:郑维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本洲,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周格庄街道办事处星河庄村。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商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史本洲有牌号为鲁B99L**丰田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史本洲所有的牌号为鲁B99L**丰田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宋胜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