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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庆宝执行案裁定书

(2013)莱阳执委字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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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庆宝,工人。被执行人:管德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管德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管德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有储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管德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账号6243储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松建

书记员:杨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