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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雨与郭彩红、郭增纪、保险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执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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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雨,女,汉族。法定代理人何现海,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何雨父亲。法定代理人侯礼彩,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何雨母亲。被执行人郭彩红,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郭印中,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郭彩红父亲。法定代理人任苏梅,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郭彩红母亲。被执行人郭增纪,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负责人宋群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雨与被执行人郭彩红、郭增纪、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彩红、郭增纪及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一晖

书记员:王亚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