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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本院执行张建林与史同义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永执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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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建林,男,生于1954年7月1日,汉族,住永年县临名关镇苗庄村。被执行人史同义,男,生于1967年10月25日,汉族,住永年县西苏乡北贾葛村。

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4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世霞审判员:刘涛代理审判员:余卫东

书记员:陈莎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