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玉春。被申请人陈建玺。申请人张玉春与被申请人陈建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F3414号重型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F3414号重型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慧霞
书记员: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民事 ·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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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玉春。被申请人陈建玺。申请人张玉春与被申请人陈建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F3414号重型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F3414号重型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慧霞
书记员:夏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