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淑英。申请人孟庆国。申请人孟建红。申请人孟庆辉。被申请人孙志航,永年县。申请人崔淑英等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5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DH5628/冀DRV85挂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冀DH5628/冀DRV85挂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慧霞
书记员: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