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 2013

崔淑英、孟庆国等与孙志航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3)永民保字第6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崔淑英。申请人孟庆国。申请人孟建红。申请人孟庆辉。被申请人孙志航,永年县。申请人崔淑英等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5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DH5628/冀DRV85挂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冀DH5628/冀DRV85挂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慧霞

书记员: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