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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高勇兵与李振军、武安市远丰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3)永民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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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高勇兵。被申请人李振军。被申请人武安市远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申请人高勇兵与被申请人李振军、武安市远丰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6月2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振军驾驶的冀DC2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U827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李振军驾驶的冀DC2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U827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慧霞

书记员: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