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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胜利与侯朝映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0)定执字第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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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定州市人。被执行人侯朝映,男,定州市人。

本院在执行张胜利与侯朝映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1月18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09)定民初字第121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贤

书记员:李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