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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温浩与高建勇欠款执行案裁定书

(2013)定执字第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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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浩,定州市人。被执行人高建勇,定州市人。

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1344号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建勇所有的冀F金杯牌货车一辆,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且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它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建勇所有的冀FGV8**金杯牌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丽审判员:杨亚飞审判员:解立辉

书记员:杜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