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双林,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盗窃罪,于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以(2008)即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0一一年十二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五年三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刘双林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双林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敦收审判员:匡克政代理审判员:范黎强
书记员:侯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