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学东假释裁定书

(2013)青刑执释字第151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孙学东,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六年五月九日,经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以(2006)胶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人民币228502.5元,判决前缴纳128000元。二00九年十一月、二0一一年八月分别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七年八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孙学东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学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伟红审判员:匡克政代理审判员:范黎强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