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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锡荣假释裁定书

(2013)青刑执释字第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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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杜锡荣,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五日,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2009)平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全部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十一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杜锡荣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锡荣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0一五年九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宁代理审判员:李维坚代理审判员:杨克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