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建伟,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2011)南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0一三年七月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周建伟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建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0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宁代理审判员:李维坚代理审判员:杨克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