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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文军减刑裁定书

(2013)青刑执减字第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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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马文军,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抢劫罪,于二00九年八月十日,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2009)平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未缴纳。二0一二年五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四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马文军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文军准予减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勇军代理审判员:高广鹤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