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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金才与定州市大鹿庄乡北祝村村民委员会债务执行案裁定书

(2005)定执字第6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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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金才,定州市人。被执行人定州市大鹿庄乡北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顺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5)定执字第63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定州市大鹿庄乡北祝村村民委员会价值拾万零肆仟元的毛白杨一部,现因风雨天气导致其中111棵毛白杨刮倒,经被执行人申请,并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毛白杨111棵的查封,其中价款被执行人付给申请人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定州市大鹿庄乡北祝村村民委员会被风刮倒的毛白杨111棵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立辉

书记员:杜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