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田某,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633号案件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