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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段某某与彭某某、西安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8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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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220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6月17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彭某某、西安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444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案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89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