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某甲。被执行人屈某乙。申请执行人屈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2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屈某乙给付其案件款111006.0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屈某乙已将案款200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屈某甲。现查明,被执行人屈某乙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屈某甲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致使其尚有案款109006.09元未能受偿。因本案执行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完结,根据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0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田胜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