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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东路分社与常某、刘某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6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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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东路分社。被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东路分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2)西新证执字第203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4月22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常某、刘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607720.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东路分社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案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6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