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崔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山西省翼城县某某镇某某村.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负责人,宋某某。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执行人的撤案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66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