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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段某某与黄某某、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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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洛南县某某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负责人,宋某某。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282号执行证书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执行人的撤案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51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