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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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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宋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执字第100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87038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和解自行解决,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5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学新

书记员:王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