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23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4月25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16167.2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案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73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