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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刑 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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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法定代理人苏某某,女,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魏某某之母。被执行人陈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现服役中。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陈某某之父。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陈某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委托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灞执字第00845号案件做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令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