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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祝某某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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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现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祝某某,男,汉族,西安市灞桥区。

本院在执行(2008)灞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案件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灞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立军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