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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渠志学与郭士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定执字第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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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渠志学,男,定州市人。被执行人郭士龙,男,定州市人。

本院在执行渠志学与郭士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士龙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结案。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丽审判员:解立辉审判员:杨亚飞

书记员:杜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