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廖某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廖某某、陈某、陈某某购销红砖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容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债务本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利息,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1998)容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永光代理审判员:潘矗代理审判员:李敦桑
书记员:李敦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