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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廖某某、陈某、陈某某购销红砖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容执字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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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廖某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廖某某、陈某、陈某某购销红砖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容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债务本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利息,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1998)容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永光代理审判员:潘矗代理审判员:李敦桑

书记员:李敦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