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共产党定州市委员会党校。法定代表人李力争,常务副校长。被执行人定州市北方计算机软件工程学校。负责人高振会,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3日以(2011)定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定州市北方计算机软件工程学校在中国共产党定州市委员会党校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河北正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4362元。2013年4月10日依法委托保定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拍卖,因拍卖无人参加竞买,致使标的流拍。申请人中国共产党定州市委员会党校同意以拍卖底价14632元抵顶欠款143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定州市北方计算机软件工程学校在中国共产党定州市委员会党校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作价14632元,交付申请人中国共产党定州市委员会党校抵偿被执行人定州市北方计算机软件工程学校欠款146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丽审判员:杨亚飞审判员:解立辉
书记员:崔会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