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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沈阳道邦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经开执字第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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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沈阳道邦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被执行人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道邦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此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经开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翟延东审判员:杨松代理审判员:周骥

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