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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闰瑞、刘清华、董克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经开执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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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闰瑞,男,汉族,1960年2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被执行人刘清华,女,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董克震,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高坎镇。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闰瑞、刘清华、董克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经开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翟延东审判员:杨松代理审判员:周骥

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