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合作银行清水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董兆武,行长。被执行人:陈必元,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吕冬梅,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芜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必元、吕冬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一致,要求将被执行人陈必元所有的抵押在申请人处的顺通59号船舶变卖给徐伟所有,船价为8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必元所有的船舶以800000元的价格变卖为徐伟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