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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培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0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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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培,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陈家文,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依据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家文名下的牌号为皖号汽车壹部。二、查封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