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飞,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中心行政村徐垛自然村,身份证号:3402211980********。被执行人:李长琴,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芜湖县六郎镇永太行政村双桥自然村**,身份证号:340221197602197860被执行人:徐承业,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芜湖市人,住,住芜湖市镜湖区芜宁路铁路化鱼山站宿舍****份证号:34020419780203321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长琴、徐承业的银行存款60000元,如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